合同编号: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项目名称: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甲 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 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丙 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 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 。
2.技术内容: 。
3.技术方法和路线: (详见附件1《技术方案》)。
第二条 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应按下列要求完成研究开发工作:
甲方:
1.研究开发内容: 。
2.工作进度: 。
3.研究开发期限: 。
4.研究开发地点: 。
5.其他:
乙方:
1.研究开发内容: 。
2.工作进度: 。
3.研究开发期限: 。
4.研究开发地点: 。
5.其他:
丙方:
1.研究开发内容: 。
2.工作进度: 。
3.研究开发期限: 。
4.研究开发地点: 。
5.其他:
第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各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派员组成技术小组,对研究开发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负责具体实施项目的技术研究开发工作
1.人员组成:共 人,(具体详见附件2《技术小组名单》)。,其中甲方委派 作为技术负责人,电话: ,乙方委派 作为技术负责人,电话: ,丙方委派 作为技术负责人,电话: 。各方保证,委派的参加开发研制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科研能力并符合各方约定的其他要求。
2.技术负责人作为项目的对接窗口,任何一方变更技术负责人时,至少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其他各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开发研制过程中,根据开发研制工作的需要,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技术小组的人员进行增减和调整。
4.技术小组应按照定期召集技术会议,通报、总结开发研制工作的有关情况,解决开发研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技术小组在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的同时,应向各方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帮助各方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四条 各方配合
1.合作各方确定,各方应在收到技术小组提供的技术资料需求清单后 个工作日内向技术小组方提供本项目研发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并保证提供的技术资料是清晰、完整、有效的。如提供方提供技术资料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应在接到技术小组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补交。
2.项目研发期间,各方应对技术小组的询问、沟通等及时回应。
3.其他协作事项: 。
4.各方应保证提供的技术资料是清晰、完整、有效的,提供方未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协助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协助事项有重大缺陷,或者因提供方拖延回复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迟、失败的,其他各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
甲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现金、设备、场地、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万元(占总投资 %)。
3.使用方式: 。
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现金、设备、场地、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万元(占总投资 %)。
3.使用方式: 。
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现金、设备、场地、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万元(占总投资 %)。
3.使用方式: 。
各方一致同意,研发投资共分3期,各期付款节点来临时各方按照约定投资比例、投资方式将投资利益转入本项目(如提供场地、银行转账、提供设备等),作为共同研发的投入:
第1期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并生效后 日内,投入研发经费 万元。
第2期:按根据附件1《技术方案》约定时间提交进度成果报告且经验收认可,并签署中期验收书后 日内,投入第2期研发经费 万元;
第3期:根据附件1《技术方案》约定时间提交成果报告且经验收认可,并签署终验收书后 日内,投入第4期研发经费 万元。
(2)本合作开发指定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对于上述费用的使用,各方共同派人监管。任一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任一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其他合作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以提供技术为投资的合作方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向其他合作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其他合作方应当在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
2. 。
第八条 未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一方或多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可以不经其他各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
1. ;
2. 。
可以转让研究开发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
第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合作一方或多方损失的,合作各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承担风险损失:
已支付的第一期费用各方不予退还,第 期费用按实际开发情况由各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处理失败部分费用。
合作各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任一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合作一方或多方应在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其他合作方产生损失的,其他合作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项目合作细节及费用;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任何一方的商业资料、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或信息。未经该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亦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 。
2.涉密人员范围: 所有参与项目人员 。
3.保密期限: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存续10年。
4.泄密责任: 赔偿守约方方的实际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项目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 。
5.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
(4)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义务时,各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各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提供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方式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甲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
乙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
丙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
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合作一方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甲方: 。
乙方: 。
丙方: 。
各方应于接到技术小组提交的开发研制成果和相关资料之日起7日内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对任一方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技术小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验收合格的,各方共同出具中期验收书。
第十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本合同最终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
各方应于接到技术小组提交的开发研制成果和相关资料之日起7日内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对最终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技术小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补救 个工作日后仍未能验收合格的,视为项目失败,各方按投资占比承担相应的损失;验收合格的,各方共同出具终验收书。
第十五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甲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有的产品、技术、发明、数据、文件、档案、工具、专门知识等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下合称“甲方既有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
2.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有的产品、技术、发明、数据、文件、档案、工具、专门知识等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下合称“乙方既有知识产权”),属乙方所有。
3.丙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有的产品、技术、发明、数据、文件、档案、工具、专门知识等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下合称“丙方既有知识产权”),属丙方所有。
4.项目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等所有权归三方共同共有,但分配收益时按各方的投资占比进行分配(无论研发是否完成),甲方享有专利申请权,乙、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申请费用及专利维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5.三方确定,三方均有权对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属,归改进方所有。就该后续技术成果的使用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 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并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阶段性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此阶段性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合作各方应以协商方式确定最终研究成果的完成人员名单。此完成人员享有在有关最终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十七条 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或多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其他合作方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任一方逾期投入资金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不支付相关款项的,各守约方均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各守约方支付以应投资金的 %计算的违约金。
2.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其他: 。
第十八条 未经合作各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包、分包第三人承担。
第十九条 为有效履行本合同,合作各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丙方指定 为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应组织完成本合同服务内容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各方提交、接受项目有关资料文档、工作成果以及对项目响应或提出意见。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作各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合作各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和技术风险;
2.
3.双方经协商一致认为本合同的履行已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合作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提交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择一保留)。
仲裁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未能协商解决的,应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择一保留)
第二十二条 合作各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
2.
第二十三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合作各方确认后,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
2.可行性论证报告: ;
3.技术评价报告: ;
4.技术标准和规范: ;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
6.其他: 。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附件《技术方案》、《技术小组名单》、 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合同登记编号:
1.申请登记人:
2.登记材料:(1)
(2)
(3)
3.合同类型:
4.合同交易额:
5.技术交易额: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